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9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永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主山东城南路**美居中心****。
法定代表人熊年凤。
被执行人东莞市铭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莞市察步镇西溪树大进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饶军。
申请执行人广东永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铭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中国贸(深)裁字第017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21000元及利息、受理费8913.49元、仲裁费5538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协调解决本案,双方于2020年11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1971执9267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丹
审判员 赵福涛
审判员 王华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