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240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永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城区东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92186898。
法定代表人熊年凤。
被执行人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石大路坑口路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PC6685。
法定代表人邓云华。
申请执行人广东永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穗仲莞案字第1161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21000元及利息,仲裁费4329元、保全费432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涉及大量系列案件,统筹查控,于另案(2019)粤1971执26636号案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邮政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东莞银行),属轮候冻结,冻结期限均至2020年11月11日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一批,查封期限至2021年9月2日,属轮候查封。查控情况已先行告知申请执行人,详细情况见附表。上述财产均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除外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或注册地所属辖区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到被执行人登记的经营地址调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同意书,本院已作出(2019)粤1971执27409号决定书,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相关查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240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玉坤
审判员 肖 丹
审判员 王华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