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永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东城南路**美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92186898。
法定代表人:熊年凤
委托代理人:余书麒,广东彰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石大路坑口路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PC6685。
法定代表人:邓云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永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莞案字第1161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已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为提高执行效率,本案指定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莞案字第11618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戈
审判员 吴晋城
审判员 胡炳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