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恢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艺新泰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下桥银门街3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756697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金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企石东都酒店,住所地:东莞市企石镇振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9819459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艺新泰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企石东都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东经初字第36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企石东都酒店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贷款本金200000及相关利息;被执行人***在其提供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定着物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61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点对点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控:(一)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镇××村【权属证号:东府集建字(1989)第1900281600030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由于案外人**和、***对上述土地使用权提起案外人异议,案号为(2022)粤1971执异923号,故本院暂无法处理上述土地。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依法委托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恢5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鹏
审判员 龙 泽 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 卓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