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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38511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广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菊艳,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广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菊艳、高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对第十项至第十一项有异议,其他项无异议。
一、申请仲裁时间: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二、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工资差额209227元;2、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654元。
三、仲裁结果: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了穗天劳人仲案[2019]2949号仲裁裁决: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
四、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欠付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税后工资188209元,及由被告负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税金约10万元;2、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差额6654元;3、原告申请对录音进行鉴定,并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用;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五、入职时间:2018年5月9日。
六、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告于2018年5月9日签订了一份期限从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的劳动合同。
七、工资支付方式:原告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领取上个月工资。
八、最后工作日:2019年5月8日。
九、奖金:双方确认被告已发放原告20000元奖金。
十、关于工资差额及相关税金问题。原告主张《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每月可以向甲方预借项目提成13105元,这是预发工资,不是应得工资;被告负责人贺某及丘某口头承诺保底税后总年薪应为40万(含奖金),未约定发放时间;2019年春节后一直以口头形式向被告提出工资差额的异议,且有录音;未就工资差额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过投诉。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税后工资差额及由被告负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税金。原告向本院提交《劳动合同书》[显示:5.1乙方的劳动报酬采取基本工资(即保底工资)加项目提成(即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两种形式:5.1.1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1895元,属于乙方的月固定报酬。5.1.2……乙方每月可以向甲方预借项目提成13105元……]、一系列《录音文件及书面记录》、《证人证言》、《本人在碧桂园的税后年薪及岗位》、《录用通知书》[显示:四、薪酬试用期工资标准为15000元/月(税前,转正后工资标准为18000元/月(税前),年薪总计300000元/年(税前)]、《工资单》、《考勤记录》、《录音光盘》、《证人辨认录音文件》、《原告在微信中与丘某于春节期间要求补发奖金的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拟证明其主张。被告对《劳动合同》确认,但主张与原告约定试用期工资为150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18000元/月;对《录音文件及书面记录》、《录音光盘》、《证人辨认录音文件》不确认,主张无法辨别录音对象和身份对象,被录音对象始终未肯定存在口头承诺40万元保底年薪的事实,且原告在录音中也多次陈述其知道2018年至2019年行情不好,行业内员工的收入存在一定的波动是行业正常现象,即使该录音是真实的,双方是并未签署保底年薪协议;主张《证人证言》为电脑打印,对此不予认可;对《本人在碧桂园的税后年薪及岗位》、《原告在微信中与丘某于春节期间要求补发奖金的聊天记录》、《照片》不予认可;对其余证据确认,证明双方就月工资试用期约定为15000元,转正后18000元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录用通知书记载的“转正后工资18000元,年薪30万元”是工资加上奖金、项目提成预计能达到共计30万元/年。
被告主张原告试用期工资为150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18000元/月,此后双方未就薪酬福利签订过任何补充协议,已经足额发放了工资。对此被告提交了证据《入职证明》(显示:试用期工资/级别15000转正后工资/级别18000)、《职员登记表》、《**员工手册》、《公司内部网络公告栏截图》、《入职声明书》、《员工入职承诺及相关事项签收表》、《原告2018、2019年工资、奖金支付统计表及银行转账电子回单》、《数据截图》等证据。原告主张《入职证明》中“本人月工资18000元”是公司手写的,在员工确认栏中并没有其的签名,当时公司给其签的是空白表格,该证据是被告伪造的;对《职员登记表》确认;对其余证据均有异议,不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录用通知书》、《工资单》、录音文件等证据均未能有效证明被告存在许诺原告年薪40万的事实,而被告确认的《劳动合同书》可证实13105元为预发工资,非应得工资,且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入职证明》亦不认可,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上述证据在证明力上均存在瑕疵,无法有效证实原告主张的年薪不低于40万元的约定,亦无法有效证明被告主张的月工资试用期约定为15000元,转正后18000元。反之根据原告提供并经被告确认的《录用通知书》显示原告年薪总计300000元/年(税前),该《录用通知书》与被告的主张相一致,据此,本院对该《录用通知书》予以采信,认定原告年薪为300000元/年(税前)。其次,根据被告提供并经原告确认数额的《工资条》可知被告已支付原告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应发工资依次为11087元、15000元、15100元、17317元、18100元、18100元、18100元、18100元、18100元、18100元、18100元、18100元、4722元,2018年奖金20000元。综上,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工资差额71974元(300000元-11087元-15000元-15100元-17317元-18100元-18100元-18100元-18100元-18100元-18100元-18100元-18100元-4722元-20000元)。另,原告的主张被告支付相关税金,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主张的相关税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原告主张因《劳动合同》到期被告要求终止不再续签。原告向本院提交《劳动终止合同通知书》证明其主张。被告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依法依约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被告主张依法依规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其于2019年4月8日提前一个月向原告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合同期满后,被告将不再续签;原告办妥离职手续后,被告依法结算其工资奖金,同时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付款回单》(复印件。内容显示: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原告支付工资、补偿金等交易明细,其中有一笔摘要显示为“离职补偿”金额为18000元的款项,支付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原告对《付款回单》无异议,但主张被告仍欠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确认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可知双方的劳动关系的解除系被告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合同为由向原告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本院已认定原告年薪为300000元/年,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数额高于广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即24654元(8218元×3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24654元作为计算原告经济补偿金的基数,结合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年限,及双方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80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6654元(24654元/月×1个月-18000元)。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工资差额71974元;
二、被告广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665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利斌
人民陪审员  张珠云
人民陪审员  覃带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娟
杨梓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