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凤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凤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龙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02民初4733号
原告:湖北凤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磊、***,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龙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凤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龙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凤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凤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凤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湖北凤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