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91民初851号
申请人:德州市宣凯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天衢东路1161号绿城百合花园二期18号楼1层2商业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公司员工)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芦家井小区2号楼1单元501号。
被申请人:李某,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申请人:德州德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路好宜居市场2区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德州市宣凯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德州德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市宣凯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德州德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50000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AJIND****000098V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德州德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元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