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181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龙泉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沿河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7695935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荣新仁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金桥大道神光花园临街商铺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5916865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龙泉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荣新仁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鄂118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与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于2018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15721.6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省荣新仁邦置业有限公司因公司经营困难,已严重资不抵债,其以不能偿还到期债权为由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湖北荣新仁邦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118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凯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