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4民初12252号
原告:天津航凌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东路新月花苑6号楼5门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文员。
被告:天津市成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40号4层40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航凌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成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航凌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航凌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计3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董杨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