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2225号
原告:广州市花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8号1314号(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圣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俏琳,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伦,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2栋1903号1905号。
负责人:施国发。
被告: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南二街一巷14-20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曾伟雄。
第三人:阳春市昌记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阳春市马水镇陂湖村委会木头塘村瑶头坡。
法定代表人:陈圣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俏琳,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伦,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花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阳春市昌记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市花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州市花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6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934元,由原告广州市花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934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卢少波
人民陪审员  顾和梅
人民陪审员  秦小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覃玉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