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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刚与尤姣、深圳市成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521号
原告蒋刚。
被告尤姣。
被告深圳市成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
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蒋刚诉被告尤姣、深圳市成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法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刚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元减半收取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周斌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莫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