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521号
原告蒋刚。
被告尤姣。
被告深圳市成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
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蒋刚诉被告尤姣、深圳市成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法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刚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元减半收取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周斌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莫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