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5037号
原告: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2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93423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三村**楼**2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21079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12.54元,因原告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