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7民初9139号
原告:深圳市华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路220号16栋深茂水泥综合大楼北侧1至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三村5号楼B座23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华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7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