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得益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888号
原告:深圳市金得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乌石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7802XQ。
法定代表人:欧阳涤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潘,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钰,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三村5号楼B座2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210793。
法定代表人:邱文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得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得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金得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得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601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得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真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何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