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海安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南通领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4420号
原告:海安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李堡镇堡河村4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008WB6J。
法定代表人:李传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毅,海安市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领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高新区中大街13幢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754515632。
法定代表人:吴小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文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3211480306。
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高新区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恒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0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0Y2JL716。
法定代表人:王俊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安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领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恒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海安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时明确表示不予缴纳,亦不申请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安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爱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兰岚
书 记 员 陈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