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北京祥睿晁智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执5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3211480306,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燚,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祥睿晁智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5T943G,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祥睿晁智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12民初3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北京祥睿晁智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110万元等。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2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杨庄东路支行,账号:11×××18)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3月7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2022年3月18日,限制被执行人法定表人变更,限制期限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
四、2022年3月1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2年3月14日,委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房地产、车辆等)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下落,该院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4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冻结的账户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12民初3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袁东华
审 判 员 王 坚
审 判 员 季剑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通
书 记 员 张凯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