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2419号
原告:嘉峪关市奥宇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76255073B,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
被告: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3211480306,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文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
原告嘉峪关市奥宇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嘉峪关市奥宇气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峪关市奥宇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峪关市奥宇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6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753元,由原告嘉峪关市奥宇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红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超
书 记 员 韩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