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184号
原告:献县桂商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南河头乡西方屯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忻瑀,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文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万学金,男,汉族,1963年1月23日,身份证记载地址重庆市开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桂商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万学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献县XX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桂商建筑设备租赁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61元,由原告献县桂商建筑设备租赁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