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江门市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执保1322号 申请人:江门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燕山村委会大富村狗山凹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BP35XN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文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321148030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广东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村马庄工业街5号1栋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X04539。 负责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江门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广东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判决后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广东广州分公司名下价值333554.97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江门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广东广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33554.9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江门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广东广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33554.9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保全费2187.77元,由申请人江门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