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远东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陇南市远东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225执46号
申请执行人:陇南市远东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御景花园2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7202920132。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陇南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陇南市武都区城关东苑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660035516N。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59年1月12日。
申请人陇南市远东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南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某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225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为:被告陇南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某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陇南市远东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由二被告支付原告剩余538371.94元。诉讼费33142元,减半收取16571元,由二被告承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陇南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某未履行,申请人陇南市远东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陇南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对被执行人陇南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但财产未予变现。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本案申请标的共2554942.94元,被执行人陇南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西和县汉源镇新民街晚霞银座一楼房产的其中两间(由西向东第三、四间,由东向西第四、五间,面积约256.8平方米)房屋以物抵债折抵2054400.00元(实际面积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测算登记为准,不足或超出部分面积折算执行款);
二、剩余500542.94元由被执行人陇南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某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2500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支付申请人250542.94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但由于和解期限较长和当事人的调解意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申请标的共2554942.94元,被执行人陇南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西和县汉源镇晚霞银座一楼房产的其中两间(由西向东第三、四间,由东向西第四、五间,面积约256.8平方米)房屋以物抵债折抵2054400.00元(实际面积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测算登记为准,不足或超出部分面积折算执行款);
二、剩余500542.94元由被执行人陇南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某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2500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支付申请人250542.94元。
三、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2021)1225执46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庞伟宏
审 判 员 杨海年
审 判 员 王宏浩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小青
书 记 员 李海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