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延安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1执恢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延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油**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延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油**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延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资产转让款1720400元。同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0283元及执行申请费。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延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2年2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延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经营、互联网金融、车辆登记、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 3、2022年2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延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的银行账户。 4、2022年2月21日,追加中油**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5、2022年2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油**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经营、互联网金融、车辆登记、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 6、2022年2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中油**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的银行账户。 7、2022年4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8、被执行人延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油**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2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延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油**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9、2022年5月5日,因被执行人延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油**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决定对延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油**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议农采取拘留15日的措施,现因疫情原因,无法对其采取关押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1执恢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