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7102执异4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235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城街道办体乐南巷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969881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局西铁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七局西铁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七局西铁工程公司异议请求:请求法院解除(2023)陕7102执737号文书对异议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并退还该账户划扣款项。事实和理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据(2023)陕7102执737号文书冻结并扣划异议人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其中冻结、划扣账号2902********款项1117795.4元,开户行:工行宁夏宁东支行营业室。冻结、划扣账号2604********款项24955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沣泾大道支行。上述账户系异议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该账户的冻结和扣划已对项目施工生产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造成了极大困难。因此,异议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解除(2023)陕7102执737号案件对异议人的冻结措施,并请求退还扣划的农民工工资款项1367345.4元。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鸿伟公司与异议人七局西铁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2023)陕7102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338024.34元;二、驳回原告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鸿伟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陕7102执737号。案件受理后,本院作出(2023)陕7102执7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异议人七局西铁工程公司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367345.40元,期限为一年。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异议人七局西铁工程公司在工行宁夏宁东支行2902××××8008的账户,并从该账户中扣划案款人民币1117795.4元;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异议人七局西铁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沣泾大道支行2604××××6649的账户,并从该账户中扣划案款人民币249550元。异议人七局西铁工程公司认为上述两个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法律规定,不应在此案中予以冻结、划拨,故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另查明,根据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的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显示,异议人七局西铁工程公司在工行宁夏宁东支行2902××××8008的账户备注信息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异议人七局西铁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沣泾大道支行2604××××6649的账户备注信息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上林路天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异议人提供的案涉两个银行账户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关于商请解冻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函》、中国工商银行西咸新区沣泾大道支行《关于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情况说明》、《西咸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2022)》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异议人七局西铁工程公司在工行宁夏宁东支行2902××××8008的账户和异议人七局西铁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沣泾大道支行2604××××6649的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鸿伟公司与异议人七局西铁工程公司的合同纠纷与上述两个银行账户所涉及的项目没有关联。 上述事实,有(2023)陕7102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2023)陕7102执73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的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已经合议庭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本案已冻结并划拨的异议人七局西铁工程公司在工行宁夏宁东支行2902××××8008的账户和异议人七局西铁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沣泾大道支行2604××××6649的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申请执行人鸿伟公司与异议人七局西铁工程公司的案涉债务并非上述两个银行账户所涉及的项目,亦不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3)陕7102执737号对异议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宁夏宁东支行2902××××8008的账户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沣泾大道支行2604××××6649的账户的冻结措施; 二、将本案划拨的1367345.40元退还原银行账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贾 源 审判员 **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