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陕某某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7102执7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城街道办体乐南巷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969881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235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陕7102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351431.40元及其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申请执行费15914元。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中铁E信”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首笔款项55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了申请执行费15914元。2024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7102执7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