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白水泉钻井有限公司

某某与伊犁白水泉钻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民终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霍尔果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中,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犁白水泉钻井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德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苗,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霍城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伊犁白水泉钻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霍城县人民法院(2017)新4023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霍城县人民法院(2017)新4023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霍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 志 刚
审判员 黄  明
审判员 阿 娜 尔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古丽娜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