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4民初398号之三
原告:牡丹江市安联成套电器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街50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心,男,该公司出纳员。
被告:***,男,1969年8月9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吴旭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聪聪,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圣邦水暖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冯广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安联成套电器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圣邦水暖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安联成套电器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安联成套电器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以收集证据为由撤回对***、绥化远大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圣邦水暖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安联成套电器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1120元,由牡丹江市安联成套电器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红波
审判员 张 雪
审判员 许晓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