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圣邦水暖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平安分社与牡丹江市圣邦水暖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平安分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平安街137号。
负责人:杨剑飞,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圣邦水暖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祥伦街10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候志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德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2012房间。
法定代表人:廉国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高峰,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平安分社与牡丹江市圣邦水暖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德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4日向上述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平安分社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同意暂缓给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1002执1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本裁定生效后两年。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穆海东
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姜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