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圣邦水暖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圣邦水暖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民初2164号
原告:牡丹江市圣邦水暖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祥伦街**门市。
法定代表人:侯志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晓云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永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牡丹江市圣邦水暖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圣邦水暖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圣邦水暖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董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