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圣邦水暖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平安分社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民终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平安分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负责人:杨剑飞,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牡丹江市圣邦水暖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侯志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锦,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德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廉国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高峰,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钧平,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平安分社(以下简称城郊信用社东平安分社)、原审被告牡丹江市圣邦水暖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邦安装公司)、黑龙江省德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才担保公司)、高峰、王钧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100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城郊信用社东平安分社、原审被告圣邦安装公司、德才担保公司、高峰、王钧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收到法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亚亮
审 判 员 孙媛媛
审 判 员 张继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少毅
书 记 员 刘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