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403执901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凤凰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瑞森,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刘伟,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梅龙柚果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县区石扇镇建新村。
法定代表人:肖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梅龙柚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403民初12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9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需支付货款人民币1010000元及违约金1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45元,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421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广东梅龙柚果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广东梅龙柚果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广东梅龙柚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
(三)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票(股权)。
(四)对本案保全标的物广东梅龙柚果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梅州市梅县区内机械设备(400立方冷库四百、200立方冷库两台)进行评估、拍卖、变卖,但均流拍。经询问,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查封的机械设备外(已按网拍规定进行拍卖、变卖但均流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1403执9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广东梅龙柚果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顺红
审判员 张淼云
审判员 罗文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卓可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