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6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瑞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亚、赵一凡,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住广东省罗定市。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12民初4804号民事判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000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以(2021)粤0112执6204号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3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应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认可本案财产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2执62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文忠
审判员 阮 丹
审判员 石 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