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英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9532号 申请人:佛山市英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村“蟹口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7437968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苇以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苇以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凤凰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7077658N。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英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341.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英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341.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96.71元,由申请人佛山市英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