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9532号
申请人:佛山市英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村“蟹口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7437968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苇以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苇以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凤凰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7077658N。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英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341.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英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341.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96.71元,由申请人佛山市英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