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2121号
原告: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凤凰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舒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舒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北门大街66号5幢311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舒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舒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27.50元,由原告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