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舒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2121号 原告: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凤凰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舒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舒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北门大街66号5幢311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舒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舒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27.50元,由原告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