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3952号
原告: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凤凰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707765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东盛粮油饲料批发城B座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8117913XK。
法定代表人:**连。
原告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海***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嘉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因被告百嘉和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2年5月1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嘉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合同签订情况:**公司称其与百嘉和公司一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7年,**公司(甲方)与百嘉和公司(乙方)签订了《2017年广联收割机产品销售合同及商务政策》,约定乙方计划2017年度在授权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具体需求的产品型号规格、发货时间、数量以乙方的书面通知为准,产品价格以甲方2017年度《商务政策》或书面价格通知为准,二者不一致时,以甲方最终书面确认的价格为准。合同附有2017年度海南地区乐东县年前定38台机《商务政策》、2017年度海南地区乐东县《商务政策》、2017年度海南地区(除乐东县外)《商务政策》。庭审中,**公司称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付款进行具体约定,实际履行过程中,其***和公司供货后,待百嘉和公司销售完货物,其会***和公司催货款,即使百嘉和公司当年没有销售完,其也会在每年年底结清之前供货的货款。
二、合同履行情况:**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和公司发送《2015-2017年海***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广联收割机货款结算单》,**公司在结算单中称:1.按照2018年10月10日结算单,百嘉和公司欠**公司2015-2017年货款4008355元;2.2018年10月11日至2021年1月13日到款合计1309678元;3.百嘉和公司欠2015-2017年货款合计2698677元(其中2015年欠款384007元,2016年欠款1188400元,2017年欠款1126270元)。同日,百嘉和公司向**公司签署了《对账回单》,载明:经核对至2021年1月13日为止,百嘉和公司确认欠**公司2015-2017年货款2698677元。同日,百嘉和公司向**公司出具了《还款确认函》,百嘉和公司在该函中再次确认了以上欠付货款,并称为了双方以后良好合作,结合其财务现状,保证分批偿还以上货款,具体为:1.等购置补贴款拨付后还款,还款时间为2021年1月18日;2.等客户收回欠款后返还,还款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若支付逾期,其自愿向**公司支付每日欠款总金额5‰的违约滞纳金。上述《对账回单》《还款确认函》均加盖有百嘉和公司的公章,并在负责人处有“**”的签名,**公司称**系百嘉和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庭审中,**公司称经其多次追讨,百嘉和公司至2021年12月23、24日,一共支付了621000元货款,此后就没有再支付了。
三、**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百嘉和公司向原告**公司归还欠款2077677元及违约滞纳金暂为357360.45元(以207767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1年1月26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1月5日,实际计至被告百嘉和公司付清为止),暂共计2435037.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百嘉和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公司与百嘉和公司签订的《2017年广联收割机产品销售合同及商务政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2017年广联收割机产品销售合同及商务政策》以及百嘉和公司向**公司出具的《对账回单》《还款确认函》,可以认定双方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截至2021年1月13日百嘉和公司尚欠**公司2698677元货款的事实。现百嘉和公司未按照《还款确认函》的承诺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公司诉请百嘉和公司支付尚欠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公司自认百嘉和公司此后在2021年12月23、24日支付了621000元货款,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故百嘉和公司尚需支付**公司货款金额为2077677元。
关于违约滞纳金。根据《还款确认函》,百嘉和公司应在2021年1月25日前支付完所欠货款,其并承诺若支付逾期,其自愿向**公司支付每日欠款总金额5‰的违约滞纳金。现**公司主***和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滞纳金,具有相应依据,应予支持。关于违约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公司自行调整为以207767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本院予以照准。
百嘉和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故本院在审核**公司主张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77677元及违约金(以207767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1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海***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清偿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0.15元,由被告海***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前述费用,本院不予退还,被告海***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应当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原告广东**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迳付案件受理费1314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禤培欣
附一: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二:申请执行风险提示
本裁判文书生效后,一方未按判决内容自觉履行的,另一方若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若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