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6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调兵山市南岭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安汤路六孔桥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一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铁法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错误。1.铁法公司与方正公司签订《钢板仓联合加工协议书》后,双方又签订了《钢板仓质量问题处理协议》。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生效判决应当依据《钢板仓质量问题处理协议》解决纠纷,不能依据《钢板仓联合加工协议书》进行处理。2.从铁法公司与方正公司签订的《联合加工补充协议》来看,双方变更原合同事项需要在新协议中注明,而《钢板仓质量问题处理协议》未注明违约条款适用《钢板仓联合加工协议书》,生效判决适用《钢板仓联合加工协议书》中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裁判错误。3.《钢板仓联合加工协议书》对产品质量、价款已经进行了约定,《钢板仓质量问题处理协议》是在出现质量问题后为了保证铁法公司实现债权而达成的新协议,该协议具有从合同独立性的性质,在未约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主合同违约条款。《钢板仓联合加工协议书》中第十条第三项约定“未尽事宜共同协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钢板仓质量问题处理协议》不是《钢板仓联合加工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生效判决适用该条款裁判错误。4.即使方正公司要求铁法公司支付违约金,生效判决计算违约金的方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在开庭时没有给铁法公司提前送达开庭传票。铁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问题。1.铁法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与方正公司签订《钢板仓联合加工协议书》,其中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铁法公司超过协议规定日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协议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2008年7月4日铁法公司又与方正公司签订一份《钢板仓质量问题处理协议》,该协议约定方正公司预留质量保证金16.5万元,两年内无质量问题无利息返还给方正公司。《钢板仓质量问题处理协议》是在《钢板仓联合加工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该两份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该两份协议条款并不矛盾,生效判决依据该两份协议认定事实并无不当。2.铁法公司提交的《钢板仓联合加工补充协议》是双方在原协议履行过程中对焊工等施工人员、结算价格进行补充调整,该协议最后一条明确注明未变更条款按原协议执行。铁法公司以此主张《钢板仓质量问题处理协议》未注明违约条款不能使用原协议中的违约条款不能成立。3.《钢板仓质量问题处理协议》是双方在验收时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定作物进行修补协商时达成的协议,铁法公司认为该协议不是《钢板仓联合加工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不能成立。《钢板仓质量问题处理协议》约定的质量保证金16.5万元是从购销总价82.5万元中预留的,在质保期内对定作物的质量进行担保,质保期满后定作物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其性质恢复到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上。在铁法公司于质保期满后没有给付该款的情况下,生效判决依据《钢板仓联合加工协议书》约定的违约条款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妥。4.由于铁法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生效判决依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方式并结合违约数额认定违约金按每日165元计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通过查阅一、二审卷宗和当事人的陈述,一审法院定于2011年9月26日下午15:30开庭,铁法公司于2011年9月23日12:30收到邮寄的开庭传票,该诉讼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铁法公司以没有留足在途时间主张程序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理由也不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
综上,铁法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