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新世纪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移送函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函
(2021)陕0104民初9796号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陕西新世纪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陕0104民初97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你院处理,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的规定,现将本案移送你院,请予查收。
附:移送案件一册(案件受理费已退还原告,由原告自行缴纳向贵院缴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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