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世纪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世纪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西安理工大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3执433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世纪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东新世纪广场11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理工大学,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新世纪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西安理工大学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理工大学已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新世纪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足额受偿,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103执43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