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吉林省鸿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4民初2430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住**省
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刚,男,1980年2月6日出生,住**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星,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住农安县杨树林乡。
被告:**省鸿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都会大厦C座1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孙星、**省鸿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孙星、**省鸿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