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鸿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民初1975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吉林省鸿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与宽平大路交汇都会大厦C座1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臣,吉林亿合聚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后水圪下巷8号院3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高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侠,吉林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鸿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负担。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退还给***。
审判员 田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