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7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华法民初字第5822号
原告***,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艳国,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城南路190号院。
法定代表人*俊才。
委托代理人**,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三区甲302号华腾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孟迎春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