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22民初3562号
原告:寿县新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炎刘镇石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57179067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虹都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083662949F
法定代表人:许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县新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县新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寿县新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县新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寿县新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