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姣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0民初5109号
原告:***,女,1969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蛟,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邓燕,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马清平,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都督大道95号(南滨尚城)16幢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0930233XQ。
法定代表人:夏川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红,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姣、第三人邓燕、马清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罗 成
人民陪审员  谭金春
人民陪审员  李清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全玉
书 记 员  赵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