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与**姣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4757号 原告:***,女,1969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姣,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都督大道95号(南滨尚城)16幢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0930233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姣,第三人**、***、**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华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