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4757号
原告:***,女,1969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姣,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都督大道95号(南滨尚城)16幢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0930233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姣,第三人**、***、**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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