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865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安徽弘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东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5545984117。
法定代表人:金双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岳西县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0584632437。
法定代表人:徐森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弘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县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对安徽弘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查封冻结,冻结金额为200万元;对岳西县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查封冻结,冻结金额为60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前述申请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134080000000072),承诺对申请保全金额承担风险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安徽弘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200万元,期限一年。
二、冻结岳西县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60万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