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弘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弘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县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865号之二
原告:***,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松苗,安徽丁松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弘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东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5545984117。
法定代表人:金双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岳西县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0584632437。
法定代表人:徐森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弘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弘立公司”)、岳西县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晓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解除本院对弘立公司、晓城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安徽弘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200万元,期限一年的冻结。
二、解除对岳西县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60万元,期限一年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俊
人民陪审员 申 健
人民陪审员 王国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代书 记员 储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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