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865号之三
原告:***,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松苗,安徽丁松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弘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东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5545984117。
法定代表人:金双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岳西县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0584632437。
法定代表人:徐森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弘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弘立公司”)、岳西县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晓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长 刘 俊
人民陪审员 申 健
人民陪审员 王国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储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