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凌勃防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23民初1836号
本院在审理辽宁凌勃防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凌勃防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辽宁凌勃防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凌勃防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7元,由原告辽宁凌勃防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迎春
法官助理王沛茹 书记员吴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