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盛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1123号之一
原告:山东盛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8号1幢1706。
法定代表人:谷林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路遥,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二路。
法定代表人:高慧,董事长。
原告山东盛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盛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盛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盛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由原告山东盛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靳先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凯
书 记 员 王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