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778号
申请人:淄博鑫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东**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73173923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蓝谷高新区山吉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5780132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淄博鑫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6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65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65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