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康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5719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蓝谷高新区山吉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578013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康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新合街道***村***园7号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2MA6WLW8N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康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西安康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提出反诉,西安康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安康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西安康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西安康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江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