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仁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仁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824执146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2020)浙0824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杭州仁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申请执行人杭州仁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工程款690000元。扣除已经归还300000元现金,剩余390000元分别定于2021年2月8日前归还150000元,定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240000元,如果被执行人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约履行,申请人杭州仁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以剩余未归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收取利息,直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申请执行人杭州仁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卡冻结、失信人员名单、限高措施; 三、本案执行费9300元,由被执行人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因本案当事人和解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开化县人民法院(2020)浙0824执1468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郑 冀
书记员 朱夏明